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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来源: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6 09:54:30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度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2017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度第53号公告,将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33.3%-78.2%。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2年1月24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种类型的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说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按照2011年度第17号公告、2017年度第20号公告和2018年度第53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2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2011年度第17号公告、2017年度第20号公告和2018年度第53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是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能大范围的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90011000。本次调查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种类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包括ITU-T G.657 A/B型光纤产品。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会引起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种类型的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线)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有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能够使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详细的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联的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联的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能够准确的通过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正文(公开文本).pdf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附件(公开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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