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7号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美国公司税率为46%,日本公司税率为46%,韩国公司税率为7%-46%。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92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44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12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37号公告,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3%的反倾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15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7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8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和2013年第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1年12月31日,应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47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建议的单模光纤标准,G.652单模光纤有G.652A,G.652B,G.652C,G.652D等型号。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一般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大范围的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型号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2013年第9号公告和2016年第78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1年第47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美国公司税率为46%,日本公司税率为46%,韩国公司税率为7%-46%。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92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44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12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37号公告,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3%的反倾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15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7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8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和2013年第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1年9月2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来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021年12月24日,调查机关通知日本驻华大使馆及韩国驻华大使馆已正式收到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21年12月31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向日本驻华大使馆及韩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相关企业。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在规定期限内,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并以《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交了相关材料。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进行了注册。
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和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调查。
2022年1月26日,调查机关向国外企业发放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向国内企业发放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生产者问卷;向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发放了问卷通知及问卷。
在规定期限内,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上述企业延期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
2022年9月20日,申请人提交了《日、韩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案补充资料》和有关数据证明文件。
2022年9月20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日韩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案部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修改情况的说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公开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公开披露规定》,2022年11月30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对裁决披露的评论意见。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已通过公告等方式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并提醒其不配合调查的后果。鉴于日本生产商和出口商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日本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比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来进行了分析核实。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提出不同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据此对原产于日本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调查机关在2004年第96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46%。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92号公告和2016年第78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无利害关系方主张原产于日本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和倾销幅度发生变化。
调查机关根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的数据,在考虑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向中国的出口存在倾销。
2017-2021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能总体呈小幅上涨的趋势,其中2017年产能为4600万芯公里,2018年-2021年保持平稳,均为5100万芯公里;同期产量呈先升后降趋势,年产量分别为3500万芯公里、3600万芯公里、3600万芯公里、3600万芯公里和3300万芯公里;闲置产能(即产量与产能差额)分别为1100万芯公里、1500万芯公里、1500万芯公里、1500万芯公里和1800万芯公里。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占比分别是24%、29%、29%、29%和35%。这表明,日本拥有大量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能力,并且闲置产能及占总产能的比例均呈上升趋势。
2017-2021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000万芯公里、1000万芯公里、1030万芯公里、1060万芯公里和1080万芯公里,基本保持稳定。同期,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国内需求量)分别为3600万芯公里、4100万芯公里、4070万芯公里、4040万芯公里和4020万芯公里,占总产能的占比分别是78%、80%、80%、79%和79%。这表明,日本市场对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有限,对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超过四分之三的产能须依赖国际市场消化。
2017-2021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年出口量分别为2500万芯公里、2580万芯公里、2560万芯公里、2520万芯公里和2520万芯公里,占年产量的占比分别是71%、72%、71%、70%和76%,即每年有高达70%以上的产量一定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一直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数据表明,2017-2021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仍存在比较大的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其自身市场需求对产能的消化能力有限,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日本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分别为126.55万芯公里、276.79万芯公里、71.99万芯公里、38.55万芯公里和46.21万芯公里,占当年中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数量的占比分别是7.2%、26.3%、13.4%、11.6%和29.7%。在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尽管受反倾销措施影响,日本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总体大幅度减少,但对中国的出口一直在继续,多个年份还占据了中国总进口量的较大比重,且在产业损害调查期末,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数量出现明显增长,其中仅2021年1-6月,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数量即超过了2020年全年对中国出口数量。在日本自身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中国市场对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商、生产商而言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仍将是其消化闲置产能的重要目标市场。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2017-2021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26200万芯公里、26000万芯公里、25000万芯公里、24800万芯公里和26500万芯公里,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年均比例约为57%。对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而言,本国需求有限,依赖出口的产能较大,因此中国市场始终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目标市场。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生产的基本工艺、外观、质量、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无实质差别,市场之间的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表示不同意见。
调查机关认为,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国内市场需求量有限,供过于求,严重依赖国际市场,每年有高达70%以上的产量一定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中国是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第一大消费市场,是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重要目标市场,且日本邻近中国,产品运距短,有利于降低运费成本和缩短交货期,来提升产品竞争力。在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出口数量总体大幅减少,但调查期末,对中国出口数量出现反弹,与此同时,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日本生产商仍在采用倾销出口策略争夺中国市场份额。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上,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客户考虑的主要决定因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生产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没有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已通过公告等方式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并提醒其不配合调查的后果。鉴于韩国生产商和出口商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比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了分析核实。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提出不同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据此对原产于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调查机关在2004年第96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7%-46%。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92号公告和2016年第78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经两次期间复审,调查机关先后发布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13年第9号公告,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进行了调整。现行税率为7.9%-46%。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的数据显示,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未向中国出口。
2017-2021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能保持稳定,均为1800万芯公里;同期产量总体呈小幅下降趋势,年产量分别为1140万芯公里、1100万芯公里、1100万芯公里、1060万芯公里和1100万芯公里;闲置产能(即产量与产能差额)分别为660芯公里、700万芯公里、700万芯公里、740万芯公里和700万芯公里。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7%、39%、39%、41%和39%。这表明,韩国拥有较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能力,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始终较高且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7-2021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的需求量分别为560万芯公里、580万芯公里、600万芯公里、560万芯公里和570万芯公里,总体略有上升。同期,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国内需求量)分别为1240万芯公里、1220万芯公里、1200万芯公里、1240万芯公里和1230万芯公里,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69%、68%、67%、69%和68%。这表明,韩国市场对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相对有限,对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超过三分之二的产能须依赖国际市场消化。
2017-2021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年出口量分别为580万芯公里、540万芯公里、480万芯公里、500万芯公里和520万芯公里,占年产量的比例分别为51%、49%、44%、47%和47%,即每年有44%以上的产量需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一直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数据表明,2017-2021年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较大的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其自身市场需求量虽略有上升,但对产能的消化能力有限,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7年和2018年,韩国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分别为211.15万芯公里和44.77万芯公里,占当年中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数量的比例分别为12%和4.3%。2019年,韩国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大幅下降,2020年至调查期末,韩国未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尽管受反倾销措施影响,韩国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总体大幅减少,2019年以来,中国市场需求有所下降,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自2020年起,韩国未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但在产业损害调查期初,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出口较多,2017年占据当年中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数量比例的12%,占韩国当年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数量比例的36.4%。在韩国自身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中国市场对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商、生产商而言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仍将是其消化闲置产能的重要目标市场。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2017-2021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26200万芯公里、26000万芯公里、25000万芯公里、24800万芯公里和26500万芯公里,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年均比例约为57%。对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而言,本国需求有限,依赖出口的产能较大,因此中国市场始终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目标市场。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上,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外观、质量、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表示不同意见。
调查机关认为,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国内市场需求量有限,供过于求,严重依赖国际市场,每年有44%以上的产量需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中国是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第一大消费市场,是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重要目标市场,且韩国邻近中国,产品运距短,有利于降低运费成本和缩短交货期,从而提升产品竞争力。虽然在本次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韩国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总体大幅度减少,自2020年起,韩国未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但历史上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长期存在倾销,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上,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客户考虑的主要决定因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生产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再度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以重新占据和扩大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调查机关在2021年第47号公告中规定,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04年第96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复审调查中,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国内企业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外观、质量、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是同类产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并主张其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上述六家答卷企业的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在48%-61%之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提交答卷的国内生产者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的合计产量已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情况。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中国国内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49.57元/芯公里、50.93元/芯公里、33.11元/芯公里、23.07元/芯公里和17.62元/芯公里。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2.73%,2019年比2018年下降34.98%,2020年比2019年下降30.33%,2017年-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国内销售价格先升后降,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21年1-6月同比下降29.57%。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8.28%、18.68%、负2.16%、负4.58%和负4.17%。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0.40个百分点,2019年由正值转为负值,2020年比2019年下降2.42个百分点,2017-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先升后降、先正后负,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21年1-6月同比下降1.86个百分点。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262万芯公里、599万芯公里、736万芯公里、725万芯公里和551万芯公里。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128.54%,2019年比2018年增长22.85%,2020年比2019年下降1.50%,2017-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先升后降,总体呈大幅增长趋势,2021年1-6月同比下降52.62%。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48883万元、76326万元、负85295万元、42198万元和61296万元。其中2018年比2017年净流入增长56.14%,2019年由净流入变为净流出,2020年由净流出变为净流入,2017-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呈大幅波动趋势。2021年1-6月净流入同比增长3013.83%。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融资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上述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分析。有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产量、市场份额总体呈增长趋势。其中,2017-2020年,产能和劳动生产率持续增长,2020年比2017年分别增长17.80%和40.57%,2021年1-6月同比分别增长11.84%和33.36%。人均工资总体增长,2020年比2017年增长29.46%,2021年1-6月同比增长1.08%。产量、市场份额和销售量虽在2019年有明显下滑,但调查期末已恢复至调查期初2017年的较高水平,其中2020年与2017年相比,产量增长2.09%,市场份额微降0.07个百分点,销售量下降2.96%。2021年1-6月,市场份额同比增长9.41个百分点,产量和销售量同比分别增长24.66%和27.85%。以上情况表明,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
与此同时,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不稳定。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用于衡量国内产业发展状况的多项指标出现下滑,一些指标下滑严重。2019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降,2019年同比下降34.98%,2020年比2019年下降30.33%,2021年1-6月同比继续下降29.57%。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2019年虽有明显下滑,但2020年开始回升,2021年1-6月已接近期初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大幅下降,2019年比2018年下降46.99%,2020年以来销售量虽然回升,但由于销售价格仍在继续下跌,导致销售收入仍比2019年下降15.79%,2021年1-6月同比继续下降9.96%。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自2019年由正转负,出现较大亏损且数额不断加大,2020年比2019年增亏123.37%,2021年1-6月,同比增亏120.97%。投资收益率自2019年也由正转负且比率不断加大,2020年比2019年下降2.42个百分点,2021年1-6月,同比下降1.86个百分点。此外,开工率2019年同比大幅下降13.44个百分点,2020年以来有所回升,但仍未达到期初水平。就业人数持续下降,产品库存大幅增加110.31%。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虽然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2019年以来,国内产业生产经营情况明显恶化,目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日本对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数量分别为126.55万芯公里、276.79万芯公里、71.99万芯公里、38.55万芯公里和46.21万芯公里,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0.48%、1.06%、0.29%、0.16%和0.36%,占当年中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数量的比例分别为7.2%、26.3%、13.4%、11.6%和16.3%。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17年-2020年,日本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占当年中国市场份额和进口总数量的比例总体均呈大幅下降趋势,表明在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下,日本生产商或出口商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但2021年1-6月,日本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又有所增加,仅半年的出口数量就超过了2020年全年对中国的出口数量。
前述倾销部分调查结果表明,2017-2021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分别为4600万芯公里、5100万芯公里、5100万芯公里、5100万芯公里和5100万芯公里;产量分别为3500万芯公里、3600万芯公里、3600万芯公里、3600万芯公里和3300万芯公里;闲置产能分别为1100万芯公里、1500万芯公里、1500万芯公里、1500万芯公里和1800万芯公里;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占比分别是24%、29%、29%、29%和35%。同期,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量分别为1000万芯公里、1000万芯公里、1030万芯公里、1060万芯公里和1080万芯公里,可供出口的产能分别为3600万芯公里、4100万芯公里、4070万芯公里、4040万芯公里和4020万芯公里,可供出口的产能占其总产能的占比分别是78%、80%、80%、79%和79%。上述数据显示,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闲置产能较大,可供出口的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也很高,具有较强的扩大出口能力。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损害调查期内,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和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出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重仍然维持在较高的水平,表明中国始终是其重要出口目标市场。可以合理预见,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7年、2018年和2019年,韩国对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数量分别为211.16万芯公里、44.77万芯公里和0.02万芯公里,其中2017年和2018年韩国对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0.81%和0.17%,占当年中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数量的占比分别是12.0%和4.3%。2020年-2021年1-6月,韩国未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韩国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占当年中国市场份额和进口总数量的比例总体均呈大幅下降趋势,表明在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下,韩国生产商或出口商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前述倾销部分调查结果表明,2017-2021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保持稳定,均为1800万芯公里;产量分别为1140万芯公里、1100万芯公里、1100万芯公里、1060万芯公里和1100万芯公里;闲置产能分别为660万芯公里、700万芯公里、700万芯公里、740万芯公里和700万芯公里;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占比分别是37%、39%、39%、41%和39%。同期,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量分别为560万芯公里、580万芯公里、600万芯公里、560万芯公里和570万芯公里,可供出口的产能分别为1240万芯公里、1220万芯公里、1200万芯公里、1240万芯公里和1230万芯公里,可供出口的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69%、68%、67%、69%和68%。上述数据显示,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闲置产能较大,可供出口的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很高,具有较强的扩大出口能力。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韩国在本次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虽然未对中国出口,但历史上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长期存在倾销,出口数量较大,表明中国是其重要出口目标市场。可以合理预见,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综上,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均可能大量增加。
(1)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04年第96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价格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大幅压制和抑制作用。
在本次复审中,国内产业主张,在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外观、质量、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无实质差别的情况下,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进口产品价格可能大幅下滑并压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8.73美元/芯公里、8.80美元/芯公里、7.91美元/芯公里、7.10美元/芯公里和4.67美元/芯公里。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0.79%,2019年比2018年下降10.06%,2020年比2019年下降10.30%,2021年1-6月同比下降31.68%。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价格总体呈一下子就下降趋势,调查期末比调查期初下降46.51%。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49.57元/芯公里、50.93元/芯公里、33.11元/芯公里、23.07元/芯公里和17.62元/芯公里。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2.73%,2019年比2018年下降34.98%,2020年比2019年下降30.33%,2021年1-6月同比下降29.57%。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调查期末比调查期初下降64.45%。
以上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动趋势一致,具有很强的联动性。前述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初,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2019年以来,国内产业生产经营情况严重恶化,目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强大吸引力,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无实质差别,市场之间的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和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和出口商很可能继续采用倾销手段,进一步降低价格以获得中国市场份额,消化其大量的闲置产能,被调查产品数量可能出现大量增加,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将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2)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04年第96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价格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大幅压制和抑制作用。
在本次复审中,国内产业主张,在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生产的基本工艺、外观、质量、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无实质差别的情况下,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进口产品价格可能大幅下滑并压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7-2019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7.46美元/芯公里、8.30美元/芯公里和3.05美元/芯公里。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11.31%,2019年比2018年大幅下降63.29%。2020年以来,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未对中国出口。2017-2019年,被调查产品价格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9年比2017年下降59.12%。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49.57元/芯公里、50.93元/芯公里、33.11元/芯公里、23.07元/芯公里和17.62元/芯公里。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2.73%,2019年比2018年下降34.98%,2020年比2019年下降30.33%,2021年1-6月同比下降29.57%。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调查期末比调查期初下降64.45%。
以上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动趋势一致,具有很强的联动性。前述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初,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2019年以来,国内产业生产经营情况严重恶化,目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对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强大吸引力,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无实质差别,市场之间的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初,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和出口商对中国市场出口量仍然较大,尽管2020年以来韩国未对中国出口,但2019年对中国的出口价格同比大幅下降63.29%,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和出口商很可能再度采用倾销手段,进一步降低价格以获得中国市场份额,消化其大量的闲置产能,被调查产品数量可能出现大量增加,对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价格将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综上,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价格均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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