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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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不是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2003年5月7日,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依据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书面征求了国内光纤产业对此次反倾销申请的意见。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和商务部书面征求国内光纤产业的反馈结果表明,申请的两家企业以及表示支持此次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企业在2002年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69.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7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3年6月26日就收到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日本、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
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发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立案公告,在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已知的国外生产商;并在当日约见了美国、日本、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协助通知各自所在国家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积极配合调查。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康宁公司、康宁中国有限公司、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株式会社藤仓、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韩国LG电线家国外生产商和贸易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002年7月28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4家已登记应诉的生产商的答卷,另外康宁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康宁公司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大韩电线株式会社作为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调查机关对上述应诉公司提交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公司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问题发放了一系列补充问卷,有关应诉公司就补充问卷提交了相应的补充答卷。
调查期间内,案件各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陈述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并就被调查产品范围等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述意见的公开文本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评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出了评论和抗辩。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依法考虑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
2003年10月16日,美国康宁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召开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的申请,认为G652C型号光纤与G652A、G652B型号光纤不属于同类产品,因此不应将其纳入本案调查范围。随后其他美国应诉公司以及韩国应诉公司也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召开听证会申请。为了给各利害关系方以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调查机关于2003年12月3日召开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
听证会上,国内申请产业及其代理律师和国外应诉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就上述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并因此属于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分别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并从光纤分类的国际标准和中国行业内标准、G652C型号光纤与G652A、G652B型号光纤的物理特性及化学属性、生产工艺和流程、生产设备、产品最终用途和客户群体等方面论证了各自的主张。调查机关在最终判定被调查产品范围时,对于上述陈述和主张均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就被调查产品范围存在的争议,为了公平地进行反倾销调查,2004年2月25日至2月27日,调查机关组成核查小组前往申请人企业了解被调查产品和有关企业的一些具体情况。
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参加应诉并符合应诉要求的共有12户企业,包括:国外(地区)生产者7户,分别是美国康宁公司、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株式会社藤仓、日本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和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国外(地区)出口商2户,分别是香港康宁中国有限公司和韩国大韩电线户,分别是北京康宁光缆有限公司和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1户,上海朗讯科技光纤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2003年7月31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所有中国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21份,包括:国内生产者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新藤仓通信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深圳特发阿尔卡特光纤有限公司和上海朗讯科技光纤有限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7份;国内进口商北京康宁光缆有限公司、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西古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海门市光缆厂和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5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美国康宁公司、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株式会社藤仓、日本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香港康宁中国有限公司和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的调查问卷答卷9份。
2003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的意见。2004年2月,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会,听取美国大使馆和部分利害关系方意见。
调查过程中,2003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接收了本案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人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问题的意见》;2004年1月2日,调查机关接收了美国康宁公司递交的《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书》;2004年1月17日,调查机关接收了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的《关于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评论意见》;2004年2月5日,调查机关接收了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株式会社藤仓、日本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递交的《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2003年10月至11月,调查机关对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为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90011000项下的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2004年税则号中均为:90011000。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约占用纤量的70%)的光纤,被称为“常规单模光纤”。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G652C单模光纤除了可以使用在1310nm和1550nm波长区域外,运用波长区域还扩展到1360nm至1530nm。
主要用途:G652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G652单模光纤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
本案立案后及在随后召开的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上,美国、韩国和日本公司主张G652C与G652A、G652B类型光纤不属于同类产品,应将G652C型号排除在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主要理由包括:G652C与G652A、G652B类型光纤在物理特征、化学属性、生产工艺、技术性能、产品用途、客户评价等方面存在差异,有关光纤产品的国际标准,如国际电信联盟(ITU)标准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佐证G652C与G652A、G652B类型光纤不属于同类产品。
针对上述美国、韩国和日本公司的主张,国内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评述和抗辩,主张上述三种型号光纤产品在物理特性、技术特性、生产技术、工艺流程、最终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存在实质差别,而国际电信联盟(ITU)标准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明确表明上述三种型号光纤属于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在上述主张及抗辩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调查后认为:G652C与G652A、G652B类型光纤之间没有实质性区别,属于同类产品,不应被排除出被调查产品范围。主要理由为:G652C和G652A、G652B类型光纤虽然在1383~1480波长区域的衰减系数不同,但在光纤的材料组分、折射率剖面结构及尺寸参数、主要技术指标方面基本相同,因此G652C与G652A、G652B类型光纤在产品的基本物理特性、基本技术特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的实质性区别;在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方面,G652C相比G652A、G652B类型光纤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和本质上的区别;且用途、用户和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中国市场并不存在单独的G652C用户群,产品之间可以相互替代,具有较强的竞争性。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G652单模光纤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用途等因素进行了考察:
1. 物理和化学特性及原材料构成:两者均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两者产品品种均包括G652A、G652B和G652C三种类型。G652C单模光纤除了可以使用在1310nm和1550nm波长区域外,运用波长区域还扩展到1360nm至1530nm。两者的原材料构成基本相同,其传光芯层的材料为:SiO2—GeO2的锗硅系玻璃;包层为:SiO2玻璃,所使用原材料都是高纯SiCL4;拉制光纤使用的涂料为:UV光固化材料。
2. 生产工艺:两者的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将光纤预制棒在拉丝塔上拉丝制成光纤,并经过张力筛选以及一定的试验和检验合格后包装入库。
3. 产品用途:两者用途基本相同,均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路。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
经考察,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G652单模光纤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属于同类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中国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共9户,其中7户在调查机关规定时间内递交了调查问卷答卷。这7户企业中,有两户为本案申请人企业。
调查机关首先对本案两户申请人企业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他4户递交了调查问卷答卷的企业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新藤仓通信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和深圳特发阿尔卡特光纤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以上6户企业2002年同类产品产量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73.6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6户企业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的情况。另有1户企业与本案国外出口商有关联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产业不包括该企业。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美国康宁公司(以下简称康宁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康宁公司的报告,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没有关联交易。
调查机关对康宁公司报告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数据可信,暂接受该生产成本数据。对于公司报告的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分摊合理,暂予以接受。
根据公司报告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是不是真的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部分国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但低于成本销售数量比例没有超过20%,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康宁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定康宁公司在出口销售中存在两家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购买商。调查期内该公司向中国的出口全部通过其位于香港的关联贸易公司康宁中国有限公司进行。康宁中国有限公司将一部分被调查产品转售给中国独立购买商,调查机关决定将该价格作为确定这部分出口价格的基础。康宁中国有限公司将另一部分被调查产品转售给康宁公司位于中国境内的两家关联企业用于光纤产品的深加工,对于这部分销售,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调查期内康宁中国有限公司与非关联购买商之间交易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替代关联交易出口价格,在替代后的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康宁公司对中国境内关联公司出口销售的出口价格。
关于康宁公司主张的“其他折扣”调整项目。康宁公司报告了国内销售中曾经向客户支付的4项特别折扣。调查机关通过对康宁公司补充提供的相关合同、合同附件及合同修订文本等证明材料的审查,认为其中的第二项特别折扣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无关,不应视作被调查产品销售的折扣,因此决定在初裁阶段对上述第二项特别折扣暂不予调整;同时在初裁阶段暂接受康宁公司报告的第一、三项和四项特别折扣调整项目。
关于康宁公司主张的“售后服务”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过审查发现康宁公司报告的数据包括了提供售后服务的部门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随后的补充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康宁公司在该调整项目下报告因提供与被调查产品销售直接相关的售后服务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对此,康宁公司在相关的补充答卷中提供的售后服务项目仍然包括售后服务部门发生的人员工资、津贴。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人员工资、津贴不因为被调查产品销售而发生,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决定在初裁阶段不支持调整。对于提供售后服务的部门所发生的其他开销,康宁公司未能说明该费用的内容以及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有直接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暂不调整。
关于康宁公司主张的“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调查机关通过审查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后发现,该调整项目中包括网站维护费用、法律咨询费用和其他事项咨询费用等,上述费用的支付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没有直接关系。同时,在该项目中康宁公司还报告了市场开发部门的人员工资和福利支出,根据其性质和内容,康宁公司报告的上述费用和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没有直接联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接受该调整项目。
对于康宁公司主张的回扣、退款及赔偿、贸易环节调整、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利息收入、广告费用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初裁阶段可以接受,对这些调整主张暂予以采纳。
康宁公司在出口销售中报告了“售后服务”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过审查发现康宁公司报告的数据包括了提供售后服务项目的部门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随后的补充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康宁公司在该调整项目下报告因提供与被调查产品销售直接相关的售后服务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对此,康宁公司在相关的补充答卷中提供的售后服务调整项目仍然包括提供售后服务的部门发生的人员工资、津贴。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人员工资、津贴不因为被调查产品销售而发生,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决定暂不做调整。对于提供售后服务的部门所发生的其他开销,康宁公司未能说明该费用的内容以及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有直接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做调整。
康宁公司在出口销售中报告了“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调查机关通过审查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后发现,该调整项目中包括网站维护费用、法律咨询费用和其他事项咨询费用等,上述费用的支付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没有直接关系;在该调整项目中康宁公司还报告了市场开发部门的人员工资和福利支出,根据其性质和内容,康宁公司报告的上述费用和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没有直接联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对该项目暂不做调整。
对于出口销售部分的其他调整项目:回扣、退款和赔偿、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用、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输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广告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时可以接受,在初裁阶段对这些项目做出了调整。
对于计算倾销幅度所需的CIF价格,因康宁公司出口中国交易均以CIF价格进行,调查机关将采纳其出口中国交易的发票价格计算加权平均CIF价格。
调查期内,在美国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通过国内非关联公司销售或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两种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和比较。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但是,调查机关在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时审查发现,公司未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递交有关成本数据,包括未按照要求递交表6-3、6-4、6-5、6-6、6-7、6-8等。调查机关多次向该公司的代理人发放补充问卷,要求其补充成本数据和回答成本有关问题,但代理人在回复中称:由于各种原因,OFS公司暂时无法提供其他成本信息,OFS公司希望在实地核查期间提供调查机关所需的成本信息。因此,调查机关无法对该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正常的核实。调查机关结合其他公司成本数据重新计算了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的成本费用。
根据重新计算后的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99%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重新计算的该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费用、利润来构造正常价值。
该公司直接向中国的非关联商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采用其对非关联商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对于公司主张的国内运输费用、信用费用等项目,调查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已经提供了相对充分的表面证据,对其调整主张及方法暂予以接受。
对于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国际运费、信用费用、包装费用等项目,调查机关经调查后,对其调整主张及方法暂予以接受。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美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
调查期内,在韩国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向国内的非关联最终用户、关联最终用户和关联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三种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无论从销售环境、价格差异、数量等方面进行比较,调查机关暂认为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均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础。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包括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公司书面回答了调查机关提出的关于“副产品”、“其他产品替代额”和“至其他产品替代额”等情况的说明,调查机关认为在初步裁定中暂可以接受。国内同类产品的低于成本销售未达到20%的数量比例。
该公司出口中国的部分交易是直接进行的,部分交易是通过该公司的关联贸易商大韩电线进行的。大韩电线根据调查机关的要求,单独递交了有关贸易商部分的答卷,在通过大韩电线向中国出口的情况下,调查机关采用大韩电线对非关联贸易商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该公司直接对中国出口的情况下,采用其直接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对于两公司主张的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内陆运费、货币兑换、报关代理费等暂予以接受。对于株式会社OPTOMAGIC主张的信用费用调整部分,调查机关认为企业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和计算出的短期借贷利率无论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应保持一致,因此暂根据该公司在国内销售中调整信用费用的借款利率对出口销售中的信用费用进行了重新计算。对于株式会社OPTOMAGIC主张的出口退税部分,调查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缺乏充足的证据,因此暂不予接受。
调查机关审查了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以下简称LG电线)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LG电线的报告,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没有关联交易。
调查机关对LG电线报告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数据可信,暂接受该生产成本数据。对于公司报告的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在计算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时,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股利收益、衍生商品交易利益、衍生商品评估利益、有价证券处分损失、衍生商品交易损失、衍生商品评估损失。调查机关认为,分摊到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应该是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和收入,LG电线报告的上述项目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因此在认定成本时,调查机关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
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部分国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但低于成本销售数量比例没有超过20%,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LG电线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大部分是通过位于韩国境内的贸易公司LG商社进行的,另有部分由LG电线直接销售给非关联中国客户。对于直接销售给非关联中国客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将依据LG电线与非关联中国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其出口价格。对于通过LG商社的出口,LG电线在答卷中称与LG商社并非关联公司。经审查LG电线期财务报告,调查机关发现上述财务报告明确说明LG商社是与LG电线有特殊关联关系的公司。调查机关采纳了上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记载的LG商社与LG电线之间存在特殊关联关系的说明。因此,对于通过LG商社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LG商社销售给非关联中国客户的交易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关于LG电线主张的内陆运输调整项目。LG电线报告了国内运输费用调整项目。调查机关通过审查LG电线提供的证明材料,发现该公司没能提供内陆运输费用发票。调查机关在随后发放的补充问卷中要求LG电线提供内陆运输费用发票。对此,LG电线在相关的补充答卷中并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对该内陆运输费用项目暂不予接受调整。
对于LG电线主张的其他调整项目:包装费用、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初裁阶段可以接受,对这些调整主张暂予以采纳。
LG电线在出口销售中报告了信用费用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过审查发现LG电线报告的信用期间是LG电线发货之日起至从LG商社收回货款的期间。调查机关根据LG商社从非关联中国客户处收回货款时间,重新计算了信用期间,并在初裁中采用该信用期间作为计算信用费用的基础,对信用费用项目进行了调整。
关于出口销售中的报关代理费项目,LG电线在答卷中说明公司的报关手续委托外部的报关公司代理,因而每笔将发生一定金额的报关代理费。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在LG电线提供的计算表格中,报关代理费金额出现了和答卷说明不一致的情况,对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暂按照LG电线在答卷中的说明,对每笔出易的报关代理费加以调整。
对于LG电线在出口销售中主张的出口退税调整项目,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报告的金额就是实际发生的退税金额,以及所发生的原材料退税是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该调整项目暂不接受。
对于出口销售部分的其他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国际运输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佣金,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时可以接受,对这些项目做出了调整。
对于计算倾销幅度所需的CIF价格,因LG电线出口中国交易均以CIF价格进行,调查机关将采纳其出口中国交易的发票价格计算加权平均CIF价格。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韩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株式会社藤仓曾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但在后来的调查程序中,上述公司并没有提交答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上述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日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2、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 46%
2、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 32%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来自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被诉倾销幅度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且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和产品用途等方面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可以对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口G652单模光纤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对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表明:
根据调查,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1-3月,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分别为3015604芯公里、7136822芯公里、6117113 芯公里和1952961芯公里。2001年和2003年1-3月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36.66%、159.10%,2002年比上年减少14.29%;2000年至2002年年平均增长率为42.42%。2001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比上年有大幅增长,增长幅度高于年平均增长率94.24个百分点;2002年,虽然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有所减少,但仍维持在较高水平;2003年1-3月比上年同期有大幅增长。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量总体上呈明显上升趋势。
(2)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先增后减,调查期后期略有减少,但所占市场份额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3月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国内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57.14%、66.95%、50.80%和46.82%。从趋势上看,2002年和2003年1-3月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有所减少,但一直高达46%以上,其中2001年比上年增加了近10个百分点。
根据调查,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3月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28.88美元/芯公里、37.89美元/芯公里、15.83美元/芯公里和13.63美元/芯公里。2001年比上年增长31.19%;2002年和2003年1-3月出现大幅下降,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58.23%、36.52%。2002年下降明显,2003年1-3月降至调查期内最低点。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上升趋势,2000年至2002年年平均增长率为42.42%,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均在46%以上,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上升趋势并且所占市场份额较高,所以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变化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变化产生影响。2002年和2003年1-3月,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出现大幅下降,导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被迫大幅下降。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3月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313.48元/芯公里、324.87元/芯公里、128.51元/芯公里和105.33元/芯公里。2001年比上年增长3.63%;2002年和2003年1-3月出现大幅下降,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60.44%、44.63%。2002年下降明显,2003年1-3月降至调查期内最低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降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趋势完全相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下降,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大幅度压制和抑制作用。
(1)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但生产能力和产量的增长并未给国内产业带来相应的规模效应和利润增长。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3月国内需求量分别比上年增长102.01%、12.96%和183.60%,2000年至2002年年平均增长率为51.06%。为适应不断扩大的中国国内市场需要,国内产业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扩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并陆续投产和相继达产。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逐年增长,同类产品的产量亦有较大幅度的增长,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3月产量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68.36%、24.34%和81.41%。
但是,在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提高并能够满足国内需求的情况下,被调查国家大幅降低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导致2002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的增长幅度明显比2001年有所下降;而且,在被调查产品持续低价进口的冲击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利润水平不断恶化且出现严重亏损。
2000年至2001年,随着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及国内产业产能、产量的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也相应有所增长,2001年比上年增长23.13%。但是,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比上年增长136.66%,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当期销售数量的增长幅度高出113.53个百分点,使得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增长幅度明显低于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和国内需求量的增长幅度,国内产业的正常销售受到极大抑制。受销售数量的影响,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比上年上升了682.41%。
2002年和2003年1-3月,被调查国家大幅降低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国内产业为了维持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公司的运转,只能在大幅降低销售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同类产品的销售,维持公司的生产经营。这也使得2002年和2003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比上年同期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增幅分别为31.46%和207.34%,期末库存也相应比上年同期下降6.60%、30.78%。但由于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冲击, 2002年和2003年1-3月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增长并未给国内产业带来相应的利润增长。国内产业在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冲击下,被迫大幅降低销售价格,同类产品的正常销售受到严重的影响。
2001年,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大幅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受到抑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比2000年下降12.11个百分点,而同期被调查进口产品所占中国市场的份额比2000年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
2002年和2003年1-3月,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大幅度降低,迫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不断下滑,利润水平恶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持国内市场份额和企业的运转,国内产业被迫在大幅降低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销售。虽然2002年和2003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9.59和3.25个百分点,但仅维持在30%左右的较低水平。
2001年,由于国内市场需求的大幅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40.98%。但是,由于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的增长幅度明显低于同期产量和国内需求量的增长幅度,平均销售价格增幅不大,因此,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未能获得应有的增长。
2002年和2003年1-3月,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大幅度下降,国内产业被迫降低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在2002年销售数量比上年增长31.46%的情况下,销售收入却比上年下降48.15%;2003年1-3月销售数量比上年同期增长207.34%,销售收入却仅比上年同期增长64.77%,增长幅度明显低于销售数量的增长幅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增长受到严重抑制。
2001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大幅增长,但是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增长均受到严重抑制,销售收入未能获得应有的增长,进而导致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未能获得应有的增长。
2002年和2003年1-3月,受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被迫出现大幅下滑。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从2002年开始由增长变为下降,比上年同期下降150.48%,造成严重亏损;2003年1-3月亏损继续加剧,比上年同期下降61.7%。同时,有关数据表明,2002年和2003年1-3月国内产业的单位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有大幅的下降,因此,国内产业税前利润的下降及企业的亏损,不是成本和期间费用等因素造成的,销售价格的大幅下滑是造成税前利润下降的直接原因。
2001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大幅增长,但是由于销售收入未能获得应有的增长,税前利润增长受到了一定的抑制,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仅比上年上升1.45个百分点;2002年和2003年1-3月,受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大幅下降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情况呈现进一步恶化趋势,税前利润急剧下滑,由盈利变为亏损。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也呈大幅下降趋势,并均为负值,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21.01个百分点和0.54个百分点。
2001年,被调查产品以比中国国内需求量和销售量增长幅度更高的增速大量进入中国市场。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的大幅增加,极大压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导致企业资金回笼变缓,库存积压难以变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大大减少,比2000年下降76.12%。
2002年和2003年1-3月,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持续大幅下滑,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被迫降价销售,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急剧下降或受到严重抑制,利润大幅下滑并出现严重亏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现金净流量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218.65%和111.66%。
2001年,国内产业的开工率比上年有所增长,但仅上升了0.91个百分点,国内产业生产能力未得到充分利用。
2002年和2003年1-3月,由于被调查产品价格大幅下降。为避免遭受低价进口产品冲击带来的更大损失,国内产业被迫下调当期同类产品的开工率,部分已经竣工达产项目被迫搁置。2002年和2003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处于较低水平,分别为47.12%、52.53%。开工严重不足。
调查期内,随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的增长,国内产业就业人数相应有所上升,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3月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61.24%、19.63%和5.21%。但是由于国内产业的经营状况的恶化,2002年和2003年1-3月,国内产业就业人数的增幅呈现快速回落,2002年和2003年1-3月增幅分别比2001年回落41.61和56.03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通过不断的技术改造和加强经营管理水平,劳动生产率逐步得到提高。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3月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4.42%、3.94%和72.43%。
(11)中国国内产业工资总额增速回落,人均工资不断下降且处于较低水平。
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的工资总额分别比上年增长85.63%和6.51%。2002年,工资总额增速呈现快速回落趋势,比2001年回落79.12个百分点。2003年1-3月,随着国内产业经营状况的不断恶化,国内产业的工资总额比上年同期下降10.83%。
2001年,在国内需求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的人均工资却仅比上年上升15.13%;2002年和2003年1-3月,国内产业人均工资不断下降,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10.96%和15.24%,处于较低水平。
由于中国国内产业各项财务指标的恶化,部分已经竣工达产项目无法投产,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及运营能力不断下降,导致企业信用等级降低,筹措资金困难;并致使国内产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扩大生产能力的计划无法实施,投资能力下降。
4.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调查机关根据收回的美国、日本和韩国7份国外生产者调查答卷数据了解到,7户国外生产者2001年总生产能力为7652万芯公里,总产量为4799.92万芯公里,期末库存量为369.03万芯公里,总出口量为2011万芯公里,其中向中国国内出口量为714万芯公里,占其总出口量的35%以上。仅从7户国外(地区)生产者的数据看,被调查国家具有巨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对中国的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较大, 其出口对中国国内市场的依存程度较高。2001年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急剧增加;2002年和2003年1-3月在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维持在较高水平的同时,被调查国家持续大幅降低出口价格。目前,由于被调查国家光纤需求依然处于低迷状态,大量过剩的光纤生产能力仍无法消化,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需求整体呈快速增长的趋势,因此被调查国家为了进一步消化过剩产能,存在进一步向中国国内市场低价出口的可能性。
上述证据表明,在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市场需求总体呈快速增长趋势。受中国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增长,但产量、销售量增长不足,未给国内产业带来相应的规模效应和利润增长。与此同时,2001年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大幅增加;2002年和2003年1-3月在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维持较高水平的同时,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急剧下降。
受此影响,中国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受到严重抑制,尤其是2002年和2003年1-3月,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被迫大幅下降,正常销售受到严重影响,销售收入增长受到抑制并出现大幅下滑,导致税前利润锐减,亏损严重,投资收益率、现金净流量等指标不断恶化,人均工资不断下降并处于较低的水平,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陷入严重的困境,筹措资金和投资能力下降,国内产业遭受到了实质损害。
同时,被调查国家具有巨大的被调查产品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而其本国国内市场处于需求低迷、生产能力过剩的状态,存在进一步向中国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因此中国国内产业面临实质损害进一步加深的可能。
(一)被调查国家向中国低价出口G652单模光纤产品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增长。与此同时,调查期内来自被调查国家的G652单模光纤产品进口量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的比例一直高达90%左右,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一直高达46%以上。2001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上涨,比上年增长136.66%,大大超过中国国内需求量、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和产量的增长幅度。2002年和2003年1-3月,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大幅下降,而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质量和性能相当,具有很强的可比性、替代性和直接竞争性,被调查产品价格的持续大幅下降直接压制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同类产品价格被迫大幅下降,正常销售受到严重影响,库存增加,销售收入增长受到抑制并出现大幅下滑,税前利润锐减,亏损严重,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陷入困境。因此,被调查国家向中国低价出口G652单模光纤产品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1.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需求的变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国内需求量在整体上呈快速增长的趋势,调查期内年平均增长率达51%以上。因此,需求变化未给中国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消费模式的变化。调查期内,中国国内没有限制使用G652单模光纤的政策变化,也没有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而导致国内G652单模光纤市场萎缩的情况。
3.中国国内产业经营管理的变化。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单位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下降,劳动生产率提高,国内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健全,不存在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4.贸易政策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没有遇到国家限制该产业产品贸易行为的政策,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5.国内外竞争状况和技术进步。中国国内产业经过多年来不断的技术改造,通过强化企业质量管理,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国内外均在G652A类单模光纤和G652B类单模光纤的基础上研究开发了同属于G652单模光纤的G652C类单模光纤。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技术性能和质量等方面基本相同。国内外的正当竞争没有导致中国国内产业遭受损害,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未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的影响。
6.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出口数量占总销售数量的比重较小。因此,调查期内国内企业同类产品虽有出口,但并未对国内产业造成明显影响。
7.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影响。数据表明,调查期内来自被调查国家的进口量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的比例一直高达90%左右,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总量远远不及被调查国家的进口量。
8.不可抗力因素。中国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受到意外影响。
9.国际市场光纤价格走势的影响。调查机关认为,各国(地区)市场中光纤价格虽然会相互影响,但同一市场内产品价格的互相影响更为直接。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同处于中国国内市场内,相互之间直接竞争,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远远大于其他国家(地区)市场价格的影响。被调查产品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一直高达90%以上,且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一直高达46%以上,其进口量和价格的变化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造成直接影响。如果国际市场价格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不利影响,也是通过被调查产品造成的。
综上所述,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G652单模光纤产品是造成中国国内G652单模光纤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根据以上调查的最终结果,商务部初裁决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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